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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子竞价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发布时间:

2021-08-24


规范电子竞价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并发布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修订并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点围绕电子竞价需求、电子竞价程序、履约管理、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竞价需求规范、竞价终止的情形、重新开展竞价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国采中心电子竞价系统已上线近一年半时间,整体运行平稳。但随着新政策的出台、系统功能的进一步完善、供应商违约情形的不断变化和问题增多,出现了原办法无法涵盖全部情形的问题,亟须修订《办法》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发布与实施后,电子竞价增加了有关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要求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求;二是部分电子竞价功能进行了调整完善,包括小微企业价格优惠认定、系统自动处理竞价违约情形和报价时限调整为工作日等功能;三是竞价成交后不确认订单、确认订单后不及时供货履约或擅自取消订单等。

《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重置章节。修订后的章节包括总则、电子竞价当事人、电子竞价需求、电子竞价程序、履约管理、违约责任和附则。二是新增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运行规则》)制度。为解决不断出现的供应商违约情形,配合电子竞价各类流程完善、新功能上线等工作,国采中心将不定期发布《运行规则》,针对竞价流程、交易规则、违约情形等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这样既能维护《办法》的严肃性,也能灵活应对各类新情况、新变化。三是加强违约管理。针对采购当事人不同阶段的违约情形,设计了相对应的暂停交易权限时长的管理规定。以供应商违约管理为例,《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在订单生成阶段的四种违约情形,暂停交易权限3个月;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在合同履约阶段的违约情形,暂停交易权限6个月;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在电子竞价过程中发生几种违法违规情形的,暂停交易权限1至3年。

修订后的《办法》自8月18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