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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推行政采信用承诺制 企业拍手叫好

发布时间:

2021-08-30


从今年8月份起,江苏省南京市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必再提供厚厚一叠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书面信用承诺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日,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改革。

据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成交核验、违诺必罚”的原则,在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包含“具有良好商誉和健全财会制度”等5个方面内容的书面承诺,即可免于提交独立民事能力、财务报告、完税证明、无违法记录等6种证明材料。在中标(成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在业内看来,此举大大减轻了供应商准备各项材料所需耗费的人力和精力,明显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当地一家国企的工作人员用“喜大普奔”来形容他们的心情。“以往每次参加招投标活动,都要找财务要一堆审计报告、社保、税务证明,光是打报告就起码要两天时间,很耽误工夫。免去这些证明后,工作效率高了许多。”南京华夏招标公司的负责人颜经理则表示,最大的感受是减少了资料评审过程中的工作量,提高了评审效率。

同时,《通知》对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也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减轻供应商负担的同时,对激励企业诚信经营起到非常好的正面引导作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如何保证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呢?《通知》规定,供应商企业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通知》自2021年8月中旬起施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为第一家完成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改造、落实“信用+承诺”政策、开始按新规则实施采购的代理机构,目前信用承诺制改革已在全市范围逐步推广。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