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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

发布时间:

2021-12-30


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产品、服务等作出明确规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科学技术进步法还明确,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