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 全部
  • 产品管理
  • 新闻资讯
  • 介绍内容
  • 企业网点
  • 常见问题
  • 企业视频
  • 企业图册

图片名称

吴晓东:建议将验收与绩效评价写入法律

发布时间:

2021-03-26


“目前,集采机构在全国各有特点,有的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有的则合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成立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可见,在全国范围内,从中央到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究竟哪一个模式更有利于推动整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值得我们深思。”在18周岁双庆典暨16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操作实务论坛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主任吴晓东如是说。

吴晓东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晓东

吴晓东在分享修法建议的同时,也介绍了采购中心的发展情况:该中心自成立以来,接受单独委托的项目预算资金额约53亿元,节约资金约5亿元,节支率10%左右,比全市综合节支率高近一倍,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总体而言,采购中心从集采项目代理、电子卖场的管理、涉密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了很多可执行的决策依据。

建议继续保留集采机构

吴晓东建议,在机构改革期间,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调整优化的工作中,在修法当中,不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心,最大限度地保留集采机构在制度实施中分权制衡、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集采机构给予统一定位,建议继续保留集采机构,参照上海等地的集中采购模式,保证其独立法人地位,按照“非营利性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促进集采机构在十四五时期,更加有力地发挥“依法规范采购、有效节资防腐”的作用。

结合当前的实践工作,吴晓东认为,从修法的层面而言,不建议集采机构竞争完全走向市场,这样不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若是集采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阳光采购。

当前集采机构竞争力和采购效率的提高途径,建议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集采目录,在细分领域上,发挥集采专业优势;二是 加强“互联网+政府采购”的融合;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绩效考评办法,提高集采机构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

建议将验收与绩效评价写入法律

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会影响采购结果和服务质量。

吴晓东介绍,2020年底,采购中心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行为。11月上旬,该中心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就2019年钦州市贫困盲人专项培训项目,协助采购人有效启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获得采购各方一致好评。在该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中,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验收代理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二是按规定组织验收小组,并由验收小组拟定并确认履约验收方案;三是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在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四是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最后,由验收小组成员现场签字确认该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验收结果通过,采购人才支付资金。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也制作成册存档。

吴晓东认为,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助力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进一步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现行的法律虽然有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规定,但没有归集在整个大的程序中,不够具体、细化;同时,现行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评价尚未作规定。这给我们地方开展履约验收和绩效考评带来不利影响,无法可依。”为此,吴晓东建议修法时,应当调整和增加相关内容:一是明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工作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验收各环节的时间。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布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实现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和完善采购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